10年间受贿343万元,鞍山农商银行原理事长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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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辽宁鞍山市中院裁定书,驳回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原理事长张某上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已于2022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逮捕。2023年3月14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张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4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万的处罚。
据判决书内容显示,2009年5月15日,张某在担任原鞍山市千山农村信用联社(现更名为鞍山市农村商业银行)理事长期间,帮助海城市华银高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发起社团贷款的方式,在千山农村信用联社获得5500万元人民币贷款。2010年10月15日,张某以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向海城市华银高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人白某索要300万元好处费。
2019年6月,张某以去大连看孩子坐火车不方便为由,向海城市华银高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人白某借商务车。同月19日,白某以张某的名义支付40.1万元购买一台德宝塞纳商务车送给张某。
此外,张某在担任原鞍山市千山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期间,提拔黄某担任达道湾农村信用社主任。黄某为了感谢张某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送给张某1万元人民币,共计3万元人民币。
另经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证明,海城市华银高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人白某)共二笔贷款合计5500万元已按规定期限本息全部结清,未给该行造成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称,其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希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出,张某被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为2022年的7月26日,卷宗反映其供述时间是9月19日和20日,而立案和采取留置措施的前提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张某与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输送的部分事实,故该情形不符合以自首论的相应条件,不应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不属于自动投案,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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